2025年11月24日,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(京市監處罰〔2025〕375 號),對中博聯合國際認證(北京)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,撤銷批準號為“CNCA-R-2017-305”的批準文件,罰款250000 元;沒收違法所得:432350.5 元。
違法事實:
2024年 8月21日,我局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《關于授權立案查處相關認證機構涉嫌違法認證行為的通知》。該通知稱在 2024 年認證從業機構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等違法行為,要求立案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。經批準,本案于2024 年 10 月 8日立案調查。2024年 12 月 18日,再次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《關于移送中博聯合國際認證(北京)有限公司涉嫌虛假認證案件補充線索材料的函》,因函中所及獲證組織與頒證機構均處于調查階段,故進行了并案處理。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。
一、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
2020年 4月至 2024年 5月期間,當事人 16 名審核員即劉*華、張*波、付*、李*巍、張*芝、劉*、梁*、宋*芝、張*松、張*愷、任*楠、何*飛、馬*萍、趙*洋、李*東、趙*華,在對河北****集團有限公司等 135 家獲證組織(企業)432張認證證書開展的初(再)次認證、監督審核認證共991項次活動中,存在未按照認證規則要求,應當進入現場而未進入現場或進入現場僅打卡未進行審核、檢查或者審查,實施虛假認證的違法行為。
當事人審核員對上述135 家獲證組織(企業)實施虛假認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:一是審核員沒有進入現場,將手機郵寄給企業,讓企業有關人員在計劃時間內,登錄“認證人員現場審核網絡簽到監管系統”進行打卡,并翻拍上傳當事人審核員提前提供的利用聚會、聚餐等時機擺拍的照片,充當企業審核首末次會議場景照片。審核員通過郵寄資料,讓企業簽字蓋章再寄回的方式,編制認證活動資料。二是審核員進入現場僅打卡,沒有按照認證規則要求,進行審核、檢查或者審查。
經進一步調查,當事人通過其黑龍江辦事處收取其所頒發認證證書的初(再)次認證、監督審核費用。黑龍江辦事處通過 3家中介機構(成都****管理咨詢有限公司、成都****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、成都****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),收取獲證組織(企業)的認證費、審核費,以及其體系建設與日常管理的咨詢、服務費用。當事人每月給黑龍江辦事處劉*華發送應收取認證審核費用結算表(表中欄顯示“規費”),確定收取其所頒發的認證證書初(再)次認證、監督審核費用具體數額。收取費用標準為:初(再)次認證每次為1000元或1200元,監督審核每次為600元或800元。黑龍江辦事處根據實際發生的認證活動進行費用核對,并結合當前應該收取獲證組織(企業)費用情況 與當月應繳給當事人認證審核費用數額,有選擇性的安排 若干個獲證組織(企業)直接把其本應支付給上述3家中介機構的費用轉賬給當事人。
當事人收取上述135家獲證組織(企業)432張認證證書、991 項次的認證審核活動費用共計 447000 元。當事人給其中 35 家獲證組織(企業)先后開具發票共156 張,發票稅額合計20149.5元。當事人在對上述 135 家獲證組織(企業)實施 991 項次虛假認證活動中違法所得共計 426850.5 元。
當事人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的違法行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為劉*華、張*波,兩人均具有認證審核資質資格。
二、在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
2024年 5月,市場監管總局在對當事人實施的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檢查過程中,當事人向檢查組提供用于證明審核員實施現場審核的70張票據(鐵路車票17張、航空票據 25 張、住宿發票 28 張)復印件。
經驗證及調查,其中 60 張票據(鐵路車票 13張、航空票據 23張、住宿發票 24 張)系當事人黑龍江辦事處負責人劉*華用軟件修圖偽造。
三、減少、遺漏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
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18 日,當事人在對廣東****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質量管理體系(證書編號:30522Q40654R0S)初次認證審核活動中,沒有對認證范圍內“電模塊爐、厚膜發熱元件、電取暖器”生產過程進行審核。2024 年 2 月 26 日至 28日在對河南****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體系(證書編號:30524QJ30182ROM)初次認證審核活動中,沒有對認證范圍內“建筑工程施工、電子與智能化工程施工、消防設施工程施工、防水防腐保溫工程施工”活動過程實施現場審核。
當事人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與廣東****科技有限公司簽訂《管理體系認證合同》,申請管理體系認證3 個,初次認證費用共計 16500元;2022年 4月 28 日當事人通過銀行收到此筆費用。當事人在對廣東****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初次認證審核活動中違法所得 5500 元。
四、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
當事人于2024 年 5 月 22 日頒發給廈門****服務有限公司的《生活垃圾分類能力服務認證證書》(證書編號:30524CM60519)、2024年 4 月 16 日頒發給鄭州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《餐廳餐飲服務認證證書》(證書編號:30524RC30359)、2022 年 8月 11 日頒發給貴州****保安服務(集團)有限公司的《保安服務認證證書》(證書編號:30522SS61078),均超出當事人被批準的服務類認證領域(02 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務、03 批發業和零售業服務、14 在收費或合同基礎上的生產服務)范圍。
當事人在本案中的違法行為共涉及 140個獲證組織(企業),437張認證證書。其中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地違法行為獲取違法所得426850.5 元,減少、遺漏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違法行為獲取違法所得5500元。兩項合計,當事人獲取違法所得合計432350.5 元。
上述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營業執照/認證機構批準書;現場筆錄;詢問筆錄;劉*華詢問筆錄;審核員認證活動情況統計表及相關證據材料;審核員詢問筆錄及審核項次統計表;對獲證組織調查的材料;認證證書及認證合同;發票及收款憑證;統計表;票據及統計表;認證檔案材料;認證檔案材料;結算表及費用支出憑證;授權委托書/身份證/情況說明。
2025 年 10月 2 日,本局向當事人送達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(京市監罰告〔2025〕02304 號),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和內容,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當事人提出撤銷批準文件處罰過重、違法所得應向他人追繳、不對偽造票據負責、請求從輕處理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違法行為等陳述、申辯意見。經復核,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,采用裁量基準準確,故對所提陳述、申辯意見不予采納。
當事人審核員未按照認證規則,應當進入現場而未進入現場或進入現場僅打卡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修訂)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(一)項的規定,屬于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的違法行為;
當事人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偽造相關票據,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的行為,違反了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,屬于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的違法行為;
當事人在審核過程中減少、遺漏認證范圍內部分項目的生產與活動過程審核行為,不符合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》4.3.3.5(3)條款規定:“第二階段審核應當在申請組織現場進行。重點是審核質量管理體系符合 GB/T19001/ISO9001標準要求和有效運行情況,應至少覆蓋以下內容:(3)對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過程和活動的管理及控制情況”的規定要求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修訂)第二十一條第一款、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第十六條的規定,屬于減少、遺漏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違法行為;
當事人超出被批準的管理體系、服務類認證領域范圍開展認證活動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修訂)第九條和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第七條的規定,屬于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違法行為。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2020 修訂)第二十五條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修訂)第九條第一款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修訂)第二十一條第一款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 修訂)第二十二條第一款;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2020修訂)第七條;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2020修訂)第十六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(2021修訂)第二十八條第一款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(2023 修訂)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;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2020 修訂)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,
決定處罰如下: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;撤銷批準號為“CNCA-R-2017-305”的批準文件;罰款:250000元;沒收違法所得:432350.5 元。
目前,中博聯合國際認證(北京)有限公司認證機構資質有效狀態,未按照要求申報2024年認證年報。在2024年國家認監委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通告中,被列為存在嚴重問題認證機構。
在認證證書數據方面,2020年認證證書量4487張,2021年認證證書量4245張,2022年認證證書量3996張,2023年認證證書量3527張,2024年認證證書量2682張,截止2025年11月底,有效證書量1912張。 |